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父母双方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重残: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标准,即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验证材料为由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 重病:指父母双方均患有重病,且符合本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条件,并已享受报销。验证材料为医保部门出具的重特大疾病信息查询回函。
-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父母双方因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导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验证材料为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 失联:指父母双方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验证材料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儿童失联父母的回函。
- 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父母双方的监护人资格。
- 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
-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其他情形
- 包括父母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
特殊情况
- 对于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相关保障政策。
以上标准旨在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发展。如果您身边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儿童,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救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