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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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人群 :省内各统筹地区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均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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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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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起付标准(起付线),已设置的地区按照规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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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一支付比例(报销比例),具体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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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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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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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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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现行政策规定高于500元的地区,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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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执行时间 :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 筹资标准和征缴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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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07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7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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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征缴期 :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2月28日,按400元/人·年标准缴费,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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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征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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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群众: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参保,按1070元/人·年标准缴费,待遇等待期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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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新生儿等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 其他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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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在省内普通门诊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原则上优先实行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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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前后衔接 :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统筹区门诊支付比例高于新通知规定的,按就高待遇执行。
这些新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促进全省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更加均衡,提高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建议广大城乡居民及时关注政策变化,按时参保缴费,确保能够及时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