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一、基本处罚标准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违法者需被没收通过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渔获物及非法获利。
-
罚款金额
-
一般情节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可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情节特别严重 :可没收渔船。
-
二、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情形
-
情节严重 :包括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幼鱼比例超标等;
-
情节特别严重 :如多次违法、资源破坏显著等。
三、其他相关措施
-
吊销捕捞许可证 :对多次违法或严重破坏资源的捕捞者;
-
没收渔船 :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个体或单位;
-
刑事责任 :若行为构成犯罪(如使用炸鱼、毒鱼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充说明
-
禁渔区/禁渔期 :违反规定捕捞将直接触发处罚;
-
工具/方法限制 :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法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均属禁用。
以上处罚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配套的行政处罚规定执行,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