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社会保险目前有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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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且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35个月以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关系无异议,且一次性补缴年限在3年(35个月)以内的,可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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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且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3年(35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关系无异议,但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3年(35个月)以上的,需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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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需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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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对于其他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等情况下的社保补缴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缴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办理补缴手续前,建议您详细了解当地的最新政策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