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中若出现“坑中坑”(如集水坑、电梯井等局部加深区域)导致总开挖深度超过5米,需进行专家论证。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具体说明如下:
- 规范要求:无论基坑整体开挖深度是否超过5米,只要存在局部区域(如集水坑、电梯井)的开挖深度超过5米,均需按超危大工程管理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 实务争议:对于“大面开挖未超5米,仅局部加深超过5米”的情况,实务中可能存在技术或管理争议,但依据规范字面解释,仍属于需论证的范畴。
- 安全考量:此类工程涉及支护结构稳定性、降水方案等复杂因素,专家论证可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综上,基坑内局部加深区域导致总开挖深度超过5米时,应严格执行专家论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