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机构类型、床位数量及审批权限不同存在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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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床位数量划分
-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 床位不满100张的其他医疗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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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校验期与审批权限划分
-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可达15年(3年校验期×5次校验)。
-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1年校验期×5次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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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与变更
-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需申请换证。
- 变更登记需换发新证,新证起始日期为变更登记日,截止日期与原证一致。
注:实际有效期可能存在地区性差异,需结合地方性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