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医保资助参保的政策,综合各地实施情况如下:
一、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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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包括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人等,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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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
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100%给予资助,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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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贫致贫人口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参照低保对象标准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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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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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18岁以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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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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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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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资助 :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个人无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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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资助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
三、资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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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补贴 :财政资金或医疗救助基金直接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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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缴后补 :困难群体先缴纳个人部分,医保部门后续补缴资助部分。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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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制 :资助通常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如每年9-12月)实施,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新认定的困难群众不享受当年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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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终止条件 :困难群众通过就业、财产申报等方式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停止享受资助。
五、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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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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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根据认定结果自动办理资助参保手续,无需申请。
以上政策综合了全国多地实施情况,具体细则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