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保转广州社保不需要重新交 15 年。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7 号),参保人在省内企业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自动接续,无须办理转移。社保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在东莞的社保转移到广州后,之前在东莞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会与在广州的缴费年限累计相加。
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 15 年。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其中,在 2011 年 7 月 1 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缴费的,若延长缴费 5 年后还不够年限,可一次性缴费到满 15 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并缴费的,需继续缴费至满 15 年后再领取养老金。
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也可以办理转移。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适用于失业保险关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医疗保险则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正常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并领取医保卡(社保卡)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