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废水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确保鱼、虾、贝、藻类等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而制定的。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渔业废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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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 适用范围: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 主要指标:包括色、臭、味、漂浮物质、悬浮物质、pH值、溶解氧、生化需氧量(五天、20℃)、总大肠菌群、汞、镉、铅、铬、铜、锌、镍、砷、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以F-计)、非离子氨、凯氏氮、挥发性酚、黄磷、石油类、丙烯腈、丙烯醛、六六六(丙体)、滴滴涕、马拉硫磷、五氯酚钠、乐果、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呋喃丹等。
- 排放要求: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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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已被修订)
- 适用范围: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养殖废水排放水域。
- 主要指标:与《渔业水质标准》类似,但针对海水养殖的特点进行了相应调整。
- 修订情况:农业农村部已组织对《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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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征求意见稿)
- 适用范围:适用于淡水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 主要指标:保留了原标准的悬浮物质、pH、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指标,删除了生化耗氧量(BOD5)、硫化物、总余氯、锌、铜等指标,同时根据淡水养殖模式和受纳水体的环境要求,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
- 排放分级: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与二级标准,分别对应不同的受纳水体和环境保护要求。
渔业废水排放标准是一系列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旨在确保渔业水域的生态安全和水产品的健康质量。这些标准涵盖了广泛的污染物指标和严格的排放要求,对于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促进可持续渔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