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而制定的详细规定。以下是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 1.统筹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 2.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 3.转入其他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4.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其他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5.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延长缴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1.退休人员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医疗费用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4.急诊、抢救: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1.多个用人单位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
3.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多种情形
3.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1.基金预算、决算: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2.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欺诈行为: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受到处罚
第七章 其他
1.争议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的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