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适用范围是指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都适用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意味着无论是政府机构、公司企业、学校医院还是各种社会组织里工作的女性员工,只要她们是这些单位的正式职工或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受到该规定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并涵盖了以下方面:
- 禁止性别歧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招录标准。
- 工作条件: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 禁忌工作: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书面告知女职工。
- 特殊时期的保护:“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 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等原因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 产假及生育津贴:确保女职工享有法定的产假以及相应的生育津贴。
- 防止性骚扰:在工作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不同省份和地区可能会有更加详细的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例如,部分地区可能有关于痛经假、更年期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女职工如果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