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2007年实施的相关收费标准及管理规则如下:
一、收费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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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
- 适用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基准价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允许上下浮动20%。
- 具体收费额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在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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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 其他非强制监理项目的施工阶段,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核心管理规则
- 适用范围:仅针对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其他阶段(如勘察、保修期)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在此列。
- 招标要求:强制监理项目需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招标时应优先考虑技术因素(如资信程度、监理方案优劣)。
- 优质优价原则:若监理服务节省投资或缩短工期,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给予奖励。
三、政策废止情况
该文件已于2016年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废止。现行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工程监理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注:2007年标准实施期间,地方层面(如广西)同步转发执行,并明确废止此前同类文件(如桂价房字〔1997〕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