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解释,“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了重大变动,但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但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未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的,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未批先建”的界定还包括对“开工建设”的定义。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一般认为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即视为开工建设。对于火电项目,则以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为标志;对于电网项目中的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则以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为标志。
关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环评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若“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在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即使超过了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如果企业同时存在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或者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其他违法行为,如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仍应当对这些独立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虽然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但这并不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如果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相关文件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未批先建”的界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在批准后的重大变动情况下重新报批、以及如何判断具体的开工建设时间点等。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忽视环评程序而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