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女职工产检假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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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时间计算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等处理。 -
产检假具体安排
- 怀孕期间根据医疗机构安排的正常必要检查均可享受产检假,不限制检查次数。
- 参考国家规定,怀孕不同阶段可享有不同天数(如孕1-7个月每月1天,孕8个月2天,孕9个月4天等),但辽宁省地方政策未明确细化此类分阶段天数,仅强调“必要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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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护措施
-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不少于1小时休息时间,且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
- 因先兆流产等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诊断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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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权益保障
产检假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或限制晋升、解除劳动合同等。
综上,辽宁省产检假以保障必要检查时间为原则,具体执行可结合国家层面分阶段建议,但需确保检查时间全额计入劳动时间且不影响薪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