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可以报销门诊费用。
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门诊费用报销情况:
职工医保
- 武汉市:2023 年 2 月 1 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看普通门诊能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在职职工在门诊统筹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报销比例分别为 50%、60%、80%,每年最高可报销 3500 元。退休职工比在职人员医保报销比例分别高出 4%、8%、10%,最高达 84%。
- 阜新市:参保职工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持医保卡或者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就能直接报销,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在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包括门诊发生的药品、检查、化验、治疗等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
- 陕西省:各统筹区门诊均不设起付线,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门诊部支付比例为 60%-70%,一级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 50%-60%,二级定点医院(部分统筹区纳入支付范围)为 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00-200 元。将高血压、糖尿病等多个病种列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实行年度参保、年度享受。
- 辽阳市: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年度内首次及第二次 10 元,第三次及以上为 20 元,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 80 元,单次支付限额为 100 元,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5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5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6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 500 元。“两病” 门诊用药无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 6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 400 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 600 元,同时患有 “两病” 的,按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报销。
一般来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符合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等费用,在达到起付标准后,可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