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工伤鉴定 1-10 级的大致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
- 极重度智能损伤。
- 四肢瘫肌力≤3 级或三肢瘫肌力≤2 级。
- 颈 4 以上截瘫,肌力≤2 级。
-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 Ⅳ 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 小肠切除≥90%。
-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 全胰切除。
-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 尘肺 Ⅲ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 / 或重度低氧血症(PO₂<5.3kPa(40mmHg))。
二级伤残
- 重度智能损伤。
- 三肢瘫肌力 3 级。
- 偏瘫肌力≤2 级。
- 截瘫肌力≤2 级。
- 双手全肌瘫肌力≤3 级。
-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 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 双下肢高位缺失。
-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 双膝以上缺失。
-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 30cm²。
三级伤残
-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 重度癫痫。
- 偏瘫肌力 3 级。
- 截瘫肌力 3 级。
- 双足全肌瘫肌力≤2 级。
-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2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 面部瘢痕或植皮≥2/3 并有中度毁容。
-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一侧肘上缺失。
-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 0°~90° 者。
-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 或视野≤16%(半径≤10°)。
- 双眼矫正视力 < 0.05 或视野≤16%(半径≤10°)。
四级伤残
- 中度智能损伤。
-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 单肢瘫肌力≤2 级。
-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 级。
- 一手全肌瘫肌力≤2 级。
-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 面部中度毁容。
-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 1 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 面部瘢痕或植皮≥1/2 并有轻度毁容。
-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 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 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 一侧膝以上缺失。
-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 0.2 或视野≤32%(或半径≤20°)。
- 一眼矫正视力 < 0.05,另眼矫正视力≤0.1。
- 双眼矫正视力 < 0.1 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伤残
- 完全运动性失语。
- 四肢瘫肌力 4 级。
- 单肢瘫肌力 3 级。
-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 一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 双足全肌瘫肌力 3 级。
-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并有毁容标准之一者。
- 脊柱骨折后遗 30°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 一侧前臂缺失。
-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六级伤残
- 轻度智能损伤。
- 三肢瘫肌力 4 级。
-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 级。
- 单足全肌瘫肌力≤2 级。
-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 全身瘢痕面积≥40%。
- 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 下肢伤后短缩 > 2cm,但 < 3cm 者。
- 一侧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 一手拇指完全缺失。
- 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无功能。
七级伤残
- 偏瘫肌力 4 级。
- 截瘫肌力 4 级。
-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 单足全肌瘫肌力 3 级。
-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²,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²。
- 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 全身瘢痕面积≥30%。
-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 10% 以上。
- 双侧前臂皮肤瘢痕面积≥50%,并伴有轻度毁容。
-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八级伤残
- 单肢体瘫肌力 4 级。
- 单手全肌瘫肌力 4 级。
-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2 级。
-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 边缘智能。
- 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植皮术后,遗留毛发缺失达 40cm² 以上。
- 面部瘢痕或植皮≥1/5 并有毁容标准之一者。
- 全身瘢痕面积≥20%。
-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双侧鼻或一侧鼻缺损 > 1/3、<1/2。
- 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 或一耳听力损失≥91dB。
九级伤残
-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 一拇指末节部分 1/2 缺失。
- 一手食指 2~3 节缺失。
-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第 Ⅴ 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 > 2mm 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 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 > 0.6。
-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5。
-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伤残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Ⅱ 度及 Ⅱ 度以上者。
- 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 双眼矫正视力≤0.8。
-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 Ⅰ~Ⅱ 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 晶状体部分脱位。
-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 外伤性瞳孔放大。
-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 铬鼻病(无症状者)。
- 嗅觉丧失。
以上仅为工伤鉴定 1-10 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的鉴定还需要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详细的诊断资料、医疗检查结果等,按照规范流程严格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