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带病返乡退役军人身份认定涉及的慢性病范围主要按系统分类,具体疾病范围及认定标准如下:
一、病种范围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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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系统疾病
反流性食管炎、反复消化道出血、食管切除重建术后、消化性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慢性胆囊炎、胆石症、肝硬化代偿期等。
手术类:胃部分切除术、小肠/结肠/肝部分切除术、胆囊切除等。 -
呼吸系统疾病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心病、慢性活动性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纤维化、呼吸系统肿瘤等。 -
循环系统疾病
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病、心肌炎、心肌病、主动脉瘤或夹层、周围血管疾病(如脉管炎、静脉血栓等)。 -
神经及精神系统疾病
轻度癫痫、不完全性面瘫、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周围神经炎性疾病、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各类精神病性障碍等。 -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一侧卵巢或肾上腺病变、单侧输卵管切除、阴道修补术后、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尿毒症透析治疗等。 -
外伤及后遗症
严重烧伤、骨折后遗症、器官部分切除术后功能障碍等。 -
其他系统疾病
- 内分泌系统:糖尿病需长期药物治疗。
- 运动系统:关节置换术后、慢性骨髓炎。
- 肿瘤类:需明确诊断且病情稳定。
- 传染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艾滋病(需长期治疗)。
二、认定核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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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等级要求
所患疾病需达到相当于“十级残疾”以上的功能障碍或需长期依赖药物/医疗手段维持。 -
服役相关性
需提供军队体系医院证明,明确疾病与服役期间的关联性,并经地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 -
目录外疾病处理
未列入目录的罕见慢性病,若病情符合十级残疾标准,可参照相应系统疾病认定。
三、注意事项
- 具体执行以民政部门发布的《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及相关更新文件为准。
- 申请人需通过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材料,包括病史证明、服役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