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产假的规定综合了国家法律及地方政策,具体如下:
一、基础产假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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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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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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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难产及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二、吉林省额外增加的产假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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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基础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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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总产假天数
综合计算,吉林省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总天数为: $$98 \text{天(国家基础产假)} + 60 \text{天(地方增加产假)} = 158 \text{天}$$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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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 :若生育多胞胎或非正常妊娠终止,产假天数按上述规定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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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 :仅适用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未生育者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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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 :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发放,但不得以补休替代。
五、法律依据时效
当前有效的规定为《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08年实施),未提及其他年份的调整。
以上信息综合自政府公开文件及权威解读,适用于2025年前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