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吉林省引种备案的有效期及其相关规定对于种子企业和种植者至关重要。以下是关于吉林省引种备案有效期的详细信息。
引种备案有效期规定
有效期限度
引种备案品种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引种备案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五年有效期的规定确保了引种品种在引入吉林省后有一定的时间进行适应性试验和推广,同时也保证了品种的生产性能和适应性。
续期条件
引种备案品种在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引种,需重新申请引种备案,并按照新的引种备案程序进行。重新申请引种备案的程序确保了新引入的品种在引入吉林省前经过严格的适应性试验和评估,保障了农业生产的安全性和品种的适应性。
引种备案续期
续期流程
引种备案品种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引种者需通过“吉林省引种备案统计软件”提交续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前申请续期流程有助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品种的生产和适应性情况,确保续期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续期材料
续期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抗性鉴定试验报告、审定证书复印件等。这些材料的提交确保了续期申请的科学性和品种的安全性,防止因品种退化或适应性不足导致的生产风险。
引种备案撤销条件
撤销条件
引种备案品种在有效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撤销引种备案:
- 推广面积小:近三年内推广面积较小,或累计推广面积低于一定标准。
- 种性退化:品种种性严重退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
- 审定失效:原审定机构撤销该品种的审定公告。
撤销程序
撤销引种备案的品种将通过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内接受公众异议。公示制度确保了撤销决定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保障了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引种备案的有效期为五年,引种者需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续期,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引种备案品种在有效期内如出现推广面积小、种性退化或审定失效等情况,将被撤销引种备案。撤销引种备案的决定将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内接受公众异议。这些规定和程序确保了引种备案品种的科学性和适应性,保障了农业生产的安全性和品种的推广效果。
吉林省引种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
吉林省引种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
一、引种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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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申报阶段
- 时间:每年4月1日至5月20日线上申报,其他时段端口关闭。
- 内容:填报品种名称、引种区域、引种者信息及适应性试验地点等。
- 要求:5月20日前可自行修改信息,5月21日起信息核实后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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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核查阶段
- 省种子管理总站对试验落实情况及质量进行抽查,未完成或质量不达标者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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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核阶段
- 时间:每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线上申报,其他时段关闭。
- 材料上传:按系统指引填报并上传材料,12月10日前可修改。
- 审核批复:12月11日起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需下载并装订成册,7天内报送。
二、所需材料
- 吉林省引种备案申请表;
- 引种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含各试点报告);
- 引种品种抗性鉴定试验报告;
- 引种品种审定证书及公告复印件;
- 引种者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引种备案品种照片(玉米6张、水稻4张、大豆4张);
- 引种备案承诺书;
- 非育种者需提供育种者授权,保护品种需品种权人书面许可。
三、其他要求
- 试验布点:需7个及以上试点,2/3在指定单位,每个品种种植面积≥300平方米。
- 材料规范:抗性鉴定报告需委托指定单位,病害鉴定采用极值标准。
具体操作可登录“吉林省引种备案统计软件”(http://www.seedcloud.top),或联系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获取技术支持。
吉林省引种备案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区别
吉林省引种备案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在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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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种备案
主要针对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品种的管理,适用于从其他省份审定并引入吉林省的农作物品种。其核心是简化引种程序,降低企业引种门槛,同时要求引种者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适用对象:通过其他省级审定的适宜吉林省生态区的品种(如玉米、水稻、大豆)。
- 核心要求:引种者需开展1年以上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并向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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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是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准入条件,适用于所有需生产或销售种子的企业。其核心是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适用对象:所有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及杂交种子的企业。
- 核心要求:需满足基本设施、检验设备、加工能力、人员资质等硬性条件,并通过许可证核发审核。
二、管理流程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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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种备案流程
- 线上填报:通过“吉林省引种备案统计软件”提交申请表、试验报告、审定证书等材料。
- 试验核查:需在拟引种区域开展适应性试验,试验点不少于7个,且数据需真实可靠。
- 备案审核:材料通过后,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允许备案品种在省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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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
- 条件审核:需提供办公场所、检验仪器、加工设备等证明材料,并满足人员资质要求。
- 许可证核发:通过后颁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需定期变更或注销。
三、关键区别总结
对比项 | 引种备案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目的 | 简化跨省引种程序,促进品种流通 | 规范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市场秩序 |
适用对象 | 跨省审定品种引入吉林省的企业 | 所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核心要求 | 适应性试验、备案材料提交 | 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许可证核发 |
管理方式 | 备案制(事后监管) | 许可制(事前审批) |
违规后果 | 停止推广、销售问题品种 | 吊销许可证或行政处罚 |
四、政策依据
- 引种备案:依据《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实施细则。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操作,可参考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的备案指南或许可申请流程。
吉林省引种备案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
吉林省引种备案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需结合政策背景、品种特性及管理措施综合分析。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底发布的政策,拟撤销175个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及引种备案,其中涉及玉米、水稻、大豆等主要作物。这一调整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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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生态适应性品种推广
撤销审定品种多为推广面积小、种性退化或丧失生产价值的低效老旧品种,其退出将为抗逆性强、生态适应性高的新品种腾出空间。例如,要求引种备案品种需通过适应性试验和抗病性鉴定,确保其在吉林省生态区内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此举有助于减少因品种不适应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生态压力。 -
优化种植结构与资源利用
通过清理低效品种,推动农业向高效、可持续方向转型。例如,政策要求引种备案需结合吉林省积温带划分和生态区分布,限制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品种数量(每个熟期不超过3个),避免过度种植单一品种导致的生态失衡。同时,新品种的推广可能提升土壤肥力利用率,减少化肥和农药依赖。 -
强化生态风险防控
备案流程中明确要求抗病性鉴定试验,例如玉米品种需在2个接种鉴定点进行病害检测,大豆需额外提供胞囊线虫抗性报告。这些措施可降低因病虫害爆发引发的生态风险,保障农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二、潜在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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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种植结构调整压力
老旧品种的淘汰可能短期内影响部分农民的种植选择,需通过技术培训和补贴政策引导其适应新品种。若过渡期管理不当,可能导致局部地区作物多样性下降。 -
试验管理严格性对资源的要求
备案要求每个品种在7个以上试验点进行适应性测试,且2/3试点需由指定单位承担。高标准的试验流程虽保障了品种安全性,但也对科研资源和资金投入提出更高要求,可能延缓部分地区的品种更新速度。
三、综合评估
吉林省通过引种备案政策的动态调整,构建了“淘汰低效—引入优质—强化监管”的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模式。这一模式长期来看有利于提升农业生态系统的韧性和可持续性,但需配套完善的技术推广体系与农民支持机制,以平衡生态效益与农业生产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