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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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与施行 :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2022年3月29日再次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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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明确医疗机构的宗旨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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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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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具备一系列条件,如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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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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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与修正 :由卫生部于1994年8月29日发布,2006年11月1日、2008年6月24日、2017年2月21日三次修正,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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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明确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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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类别 :详细列举了各类医疗机构,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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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 :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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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 :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这些法规和细则为医疗机构的管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