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产检假规定如下,基于广东省统一政策和地方补充细则:
一、产检假天数及分阶段安排
- 孕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用于妊娠确认、建档及常规检查;
- 孕6-7个月:每月增加1天产检假;
- 孕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 孕9个月及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其中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内。
二、工资与劳动时间保障
- 产检假期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用人单位需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
-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且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
三、产检假与产假的关系
产检假独立于法定产假,不包含在98天基础产假及80天地方奖励假内。女职工生育时,基础产假仍为98天,广东省另增80天奖励假(合计178天),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
四、其他补充说明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基础产假增加15天;
- 难产、流产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延长产假,工资待遇不变。
以上规定依据广东省及广州市现行政策整理,用人单位需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