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文,贵州省的产检假规定如下:
1. 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2. 产检假具体规定
产检假的时间安排根据孕期不同阶段有所区别:
-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主要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等。
- 怀孕第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 怀孕第9个月及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中。
3. 相关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不得因产检假扣减工资或安排加班。
- 女职工在孕期如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
-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
4. 信息来源
以上内容参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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