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大病临时救助
定义
大病临时救助是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也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救助对象
- 特定困难群体: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困难户、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困难对象等。
- 个人对象:非市区户籍居民个人,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市区取得居住证,且在市区稳定就业、在同一区居住生活满3个月的;二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三是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 临时救助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救助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的补充,经过社会养老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时,可以进行二次报销。保障的病种有慢性肾衰竭、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重症胆管炎、肝脾破裂等。
申请条件
一般大病救助条件
通常是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达到一定标准等。
临时救助条件
因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火灾等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对于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疾病),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符合急难型或支出型救助对象情形的可以申请。
申请材料
一般申请材料
- 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 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如因突发重大疾病申请,可能需要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 家庭经济状况个人授权核对书。
- 市、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疾病)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一般大病救助流程
- 申请人填写大病救助申请书后,交由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并如实填写《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 再提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费用情况、救助对象贫困程度及医药费情况等进行审核。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疾病)流程
- 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
救助标准
大病救助政策补助金额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一般个人自费合规部分超过8000元,可以办理大病保险。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