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提留款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土地出让金管理,具体如下:
一、农村提留款的取消与替代
- 农村提留款:原指政府向农民征收的公积金、公益金等费用,但已于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取消,以减轻农民负担。
- 现行土地相关费用:取消后,土地管理中的费用转为土地出让金、土地税等规范形式。
二、征地补偿款提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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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前提
- 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村集体可提留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和公共事务。
- 提留款项不得挪用,须接受村民监督并公示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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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留比例限制
- 各省规定比例不同,一般提留范围为补偿款的10%-30%。例如:
- 河北省:土地补偿费的20%归集体;
- 福建省:未调整土地给农民时,至少70%补偿费分配给农户;
- 山西省: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 违法情形:未经民主程序或提留比例超过30%(部分省份标准),均属违法。
- 各省规定比例不同,一般提留范围为补偿款的10%-30%。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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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用途
- 提留资金须用于发展生产、安置被征地农民、建设公共设施等集体项目。
三、土地出让金缴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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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标准:
- 土地出让金通常按出让价的40%缴纳;
-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或评估价的4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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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
四、争议解决与救济途径
被征地农民若对提留合法性存疑,可要求村集体公开账目,或向自然资源部门、上级政府申诉。
(注:以上内容综合现行有效政策整理,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