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留款的规定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提留款的概念与组成
提留款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中,依法提取并留存的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共事业建设。其组成可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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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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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金 :用于公共设施维护等公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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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支付村级组织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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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统筹费用 :如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等。
二、提留款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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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层面
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村提留(含公积金、管理费等)与乡统筹费总和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且村提留应占一半以上。农村税费改革后,乡统筹费被取消,村提留的征收标准也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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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政策补充
例如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中未调整土地的部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但集体可自主安排用于生产发展或生活补助,需经村民同意并接受监督。
三、提留款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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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要求
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提留补偿款是合法行为,但需符合比例限制(如不超过5%)且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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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范
提留款必须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或公共事业,需接受村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督,收支情况需定期公示。
四、特殊情形处理
若被征地农民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承包权,集体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不得以提留款替代。
综上,提留款的规定由国家法律框架确立,地方性政策在此基础上细化执行,确保农民权益与集体发展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