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以下是关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最新规定:
1.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产生的进项税额
- 凭票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凭证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购进农产品的情况。例如,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不得抵扣的情形
以下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1.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这些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2.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3.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购进的这些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4.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包括13%、9%、6%和0%。具体适用项目如下:
- 13%:适用于大部分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9%:适用于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等。
- 6%:适用于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等。
- 0%:适用于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
4. 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5.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6. 农产品抵扣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
7. 视同销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缴纳增值税:
-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无偿转让货物。
-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增值税进项抵扣,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