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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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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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加强义务消防队建设,提升自防自救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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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性质
属于群众性、非脱产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公安消防、保卫部门及专职消防队指导。
二、组织架构与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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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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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重点单位:队员占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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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消防重点单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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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千人以上按10%、千人以下按15%比例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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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队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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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150人:成立义务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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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00人:成立大队并设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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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人以上:成立支队并设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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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责与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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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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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负责单位防火、灭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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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扑救外单位火灾,接受专职消防队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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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要求
配备消防车(泵)、器材、通讯设备及战斗装备,具体由单位承担经费。
四、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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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要求
建队或撤销需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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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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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防火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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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消防宣传,普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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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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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发动 :单位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建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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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选拔 :按比例组建义务消防队或消防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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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演练 :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及应急演练。
六、附则
-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措施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以上内容综合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及消防部门指导原则,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