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的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下是对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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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对于轻微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例如,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等,可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于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
- 拘留:拒绝执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停产停业整改决定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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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违法行为及处罚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如在禁火场所使用明火、指使他人冒险作业造成火险、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等,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或罚款。
- 火灾事故后的违规行为: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处以罚款;谎报火警、故意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等行为,也将面临罚款处罚。
- 消防设施与装修材料违规:宾馆、酒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 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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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执行程序
- 处罚决定: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决定和执行处罚。
- 当场处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凭《违反消防管理处理决定书》当场处罚。
- 缴纳罚款: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交纳被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天加罚5‰的滞纳金。
- 复议与诉讼: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的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旨在确保消防安全,通过明确的处罚种类和具体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规范社会各单位和公民的消防行为。同时,严格的处罚执行程序保障了处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