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是为了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总则
-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
-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
-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航路
- 航路组成: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
-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其他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 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 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
航行
- 航行原则: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 大型船舶航行:大型船舶应当在主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但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 小型船舶航行:小型船舶应当在小型船舶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
- 航速限制:船舶应当遵守航速限制,例如长江口深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和警戒区航速不得超过12节。
- 追越规定: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
- 设备要求: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新增和修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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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十四条:拟进入南槽航道的吃水7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提前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吴淞VTS)报告船舶动态和吃水。
- 第十五条: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使用南槽航道。
- 第二十六条:总长度300米及以上,或总宽度45米及以上的拖带船队在长江上海段航行时,应当制定航行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
- 第二十九条:因实施水上交通管制需要对船舶进行疏导时,以下船舶可予以优先保障通行:邮轮、国际航行集装箱班轮;载运急需的粮食、能源等重点物资的船舶;其他需要优先保障的船舶。
- 第四十条:只要安全可行,小型船舶不应妨碍因受吃水限制只能在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内航行船舶的安全通行。
- 第四十二条:在航道和警戒区内从事疏浚、测绘作业的船舶应当避免在船舶流高峰时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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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
- 第二十七条: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相关规定,如制定试航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
- 第二十八条:特定类型的船舶应当避免在长江上海段夜间航行,如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等。
- 第三十三条:特定类型的船舶之间可利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两侧边坡100米水域实施交会。
- 第三十五条:拟在锚地、锚泊点抛起锚的船舶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以上就是《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主要内容,该规定自2024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