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航行规则(2025年适用)
一、适用范围
所有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需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以下情形除外:
- 执行公务的船舶;
- 在核定水域内施工的工程船舶;
- 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 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二、定线制原则
- 航路设置:全程实行“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 航路优化:
- 泰州长江大桥以下航段,深水航道中央设置50米分隔带;泰州大桥以上航段,航道中心线左侧设50米分隔带,以释放深水航道资源。
- 允许小型船舶在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驶入紧邻通航分道外侧安全水域,航速较高的危险货物运输船可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三、航速限制
- 最低航速:顺流不低于6节,逆流不低于4节。
- 大型船舶(如受限船舶)可进入推荐航路低速航行,其他船舶需避免妨碍其正常航行。
四、受限船舶管理
- 定义:包括实际淡吃水≥10.5米、单船长度≥205米(部分航段≥150米)、总长≥305米的拖带船队等。
- 限制:
- 单船长度>300米、吃水超过公布限制、高度超过桥梁设计净空的船舶不得通过深水航道。
- 进出深水航道需制定航行方案并经专家评估,引航、港口等专业人员参与审查。
五、航行行为规范
- 追越规则:追越船应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被追越船需协助避让。
- 横越规则:横越船应尽可能以直角穿越航道,避免妨碍顺航道行驶船舶。
- 设备要求:船舶需保持AIS正常开启,动态信息实时报送。
六、监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
注:实际航行时需结合航道通告(如施工监测区域)及最新海事部门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