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全国通用。
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明确,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 适用人员范围
-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备案方式: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 结算政策
- 基金支付政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 备案有效期: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双向享受待遇: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跨省用于本人近亲属缴纳居民医保和支付医疗费用,截至 2025 年 3 月 14 日,已有 1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146 个统筹区开通医保钱包,实现跨省共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