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0年开始启动。
2023年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了统一标准与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
参保与缴费:
-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作为全省职工医保的缴费基准值。
-
待遇保障:
-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 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180元/年,起付线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支付比例为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50万元。
-
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实行家庭共济,使用范围拓展到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
-
缴费年限:
- 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并逐步达到15年。
-
其他规定:
-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职工医保一个结算年度。
- 职工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框架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