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级别有所不同。以下是具体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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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报销:在职职工在本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年度起付标准为800元,支付限额为4000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市(县)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退休人员年度起付标准为800元,支付限额为5000元,各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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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报销: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一个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基金起付标准减半。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4%、92%、90%;退休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7%、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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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待遇:合规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实行分段报销5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0%;5万元—10万元,报销比例70%;10万元—20万元,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以上信息汇总了合肥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利用医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