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内容及相关解读,供您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把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第六条
城镇人口(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市辖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第三章 生育政策
第七条
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
- 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
-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该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应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和优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由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解读
生育政策调整
根据2021年修正版,广东省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性别比例失衡问题。奖励与扶助
- 对独生子女家庭、二孩家庭和三孩家庭提供相应的奖励和补助。
-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扶持措施,如育儿假、护理假等。
特别条款
-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适用城镇居民规定。
-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生育政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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