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保三档的报销比例如下:
- 门诊报销
- 普通门诊:在选定的深圳市内定点社康中心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 80% 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按 60% 的比例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 120 元。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 90% 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每个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总额不超过 1000 元。
- 大病门诊: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连续参保时间未满 12 个月的,支付比例为 60%;连续参保时间满 12 个月未满 36 个月的,支付比例为 75%;连续参保时间满 36 个月的,支付比例为 90%。大病门诊输血费用可报销 70%。
- 住院报销: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 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 90% 支付。
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 90% 支付;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 60% 支付。床位费报销不得超过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 B 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