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设立的专项帮扶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度定义
该制度旨在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残疾)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政府提供长期资金扶助,直至其死亡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实施时间
- 试点阶段:2007年在重庆、贵州、甘肃等9省市试点。
- 全面实施:200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扶助对象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出生时间: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 年龄限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离异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满49周岁);
- 子女情况:仅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死亡或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
- 政策范围:仅适用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孩的家庭。
四、扶助标准(2022年调整后)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90元;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60元;
- 动态调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部分地区可叠加地方补助。
五、申请程序
- 个人申报: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死亡证明/残疾证等材料;
- 村级评议:核实信息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审核;
- 乡级初审:乡镇审核后报县级审批;
- 县级确认:最终资格确认并录入国家信息系统。
六、配套保障
除经济扶助外,还包括:
- 医疗保障:代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纳入大病救助范围;
- 养老支持:提供参保补贴、丧葬补贴及商业保险;
- 精神关怀:建立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及节日慰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