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三家投标单位中有两家被废标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样的情况下通常不能继续进行评标或确定中标人。具体来说:
当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应当被视为不符合开标的基本条件之一,即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况下不得开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定的招标活动应当视为无效,并需要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也指出,“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这意味着即使有两家投标被废标而只剩下一家有效的投标单位,也不能仅凭这一家单位来决定中标结果,因为这将导致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邀请招标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在公开招标中,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则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条款。例如,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其他原因无法成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在您提到的情景下,即三家投标单位中有两家被废标的情形下,招标活动是不成立的,除非存在特定的理由并且得到了相应级别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否则应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及透明度,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经济损失,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流程。同时,在准备招标文件时,应尽可能详尽地列出所有要求,以减少因技术性错误导致的废标现象。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提高招投标效率,还能维护各参与方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三家投标单位中有两家被废标时,剩下的那一家投标单位不足以构成一个有效的竞争环境,因此不能简单地基于剩余的一家投标来进行评标或授予合同。正确的做法是遵循法律规定,宣布此次招标无效,并启动新的招标过程。这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尊重,也是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权益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