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最新产假政策规定,结合国家法律及地方补充条款,具体如下:
一、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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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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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奖励假 :山东省增加60天奖励假,总产假为 158天 (98天+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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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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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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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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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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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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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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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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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 :男性配偶享7天护理假,与产假同步享受,期间工资照发、福利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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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 :不少于10天,用于子女护理。
三、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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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均视为出勤,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待遇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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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四、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以上政策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