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医保政策,外地就医门诊慢特病(门特)的报销比例和相关规定如下:
1. 报销比例
- 城镇职工医保:
- 一级医疗机构:95%
- 二级医疗机构:90%
- 三级医疗机构:80%
- 城乡居民医保:
- 一级医疗机构:85%
- 二级医疗机构:90%
- 三级医疗机构:95%
2. 起付标准
- 城镇职工医保:
- 一级医疗机构:3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5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 城乡居民医保:
- 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3.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城镇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部分进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
- 35万元(含)以内:90%
- 超过35万元:70%
- 城乡居民医保:
- 一档缴费:7万元
- 二档缴费:12万元
- 三档缴费:16万元
4. 特殊政策
-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 办理备案后,参保人员可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未备案人员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 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
- 自2024年起,宁夏将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10种门诊慢特病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
-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的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5. 注意事项
- 异地就医需提前办理备案,未备案人员报销比例会降低。
- 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病种支付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医保政策为准。
6. 政策来源
以上信息主要参考了宁夏医保政策文件。
如果您有更多疑问,建议联系宁夏医疗保障局或通过“我的宁夏”政务APP查询相关政策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