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低保政策规定如下:
一、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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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标准
- 当前月人均保障标准为 885元 (2024年6月调整后)。其中,A、B档为885元/人/月,C档570元/人/月,D档420元/人/月,E档35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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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标准
- 当前月人均保障标准为 660元 (2024年6月调整后)。A、B档为660元/人/月,C档450元/人/月,D档330元/人/月,E档290元/人/月。
二、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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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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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 一二级重残户、多残户、重大疾病户、变故户、单亲户、代养户、占地户等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三、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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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要求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不超过规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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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限制
- 无重大疾病、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具备劳动能力(特困人员需经评估确认)。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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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
- 月人均补差水平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物价指数调整,例如城市低保补差水平为570元/人/月,农村为44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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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政策
- 与扶贫、就业、教育等制度衔接,鼓励劳动能力者自力更生。
五、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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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作
- 民政部门主管,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协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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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
- 保障标准每1-2年调整一次,确保与生活成本变化同步。
以上政策综合了2021-2025年最新调整,具体执行以江西省民政部门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