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在厦门享有每孕期至少5天的带薪产检假**,且不计入病假或年假。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厦门市相关政策,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可依法申请产前检查假,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或福利。以下是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产检假基本规定
天数与频率
- 孕早期(1-6个月):每月不超过1天;
- 孕晚期(7个月后):每月不超过2天;
- 特殊情况(如高龄妊娠、多胞胎):可凭医院证明增加天数。
薪资待遇
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不得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二)申请与证明材料
流程要求
- 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时间,提交书面申请;
- 需提供医院预约证明或产检记录,但无需每次重复提交。
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行为 法律后果 拒绝批准产检假 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并罚款 克扣工资或变相降薪 需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三)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 与产假区分:产检假为阶段性权益,产假则从分娩前15天开始计算;
- 与病假叠加:若产检后需休病假,需单独提供病假证明。
厦门的产检假政策充分保障了女职工的健康权益,但实际执行中需注意合规申请和证据留存。用人单位应依法落实,避免因小失大引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