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规范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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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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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包括上述单位的全职或雇工,均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缴费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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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责任
用人单位需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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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费率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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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统筹
实行市(地)级统筹,跨省或跨行政区域较大的行业企业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三、工伤认定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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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30日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可在事故伤害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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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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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治 :用人单位需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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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与死亡补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可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同样享受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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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 :需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按月从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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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预防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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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需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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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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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职责 :国务院及地方社保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监督管理,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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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用人单位需定期公示参保及缴费情况。
以上内容综合了全国性及地方性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存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