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暂行)》的规定,低保取消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收入超标
-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财产状况超标
- 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一定月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例如,城市家庭人均不超过30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家庭人均不超过36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违规领取低保
- 拥有或经常使用机动车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的特殊家庭,虽然拥有机动车辆但确实为保障其疾病治疗或残疾康复等基本生活所需且现值不高于当年低保标准3倍的,在核算家庭财产时可予以豁免)、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 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48倍的。
- 家庭成员在高收费中小学(含幼儿园)自费择校就读的;在中外合作办学等高收费专业就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或旅游的。
-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48倍的家庭。
- 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人均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的。
其他情形
- 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 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者应先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1年内三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
- 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黑龙江省低保取消标准的详细概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