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的生育险报销政策如下:
- 生育津贴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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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津贴设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连续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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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按98天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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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结算后,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医保经办机构拔付的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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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筹区域内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后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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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发生的流产费用实行限额补贴,不区分医院等级。女职工本年度内妊娠16周以下自然流产(符合医学指征)的,在市域内定点医院实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贴300元;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自然流产(符合医学指征)的,在市域内定点医院实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贴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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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发生的分娩、流产、引产费用实行限额补贴。女职工妊娠16周以下自然流产(符合医学指征)的,在市域内定点医院实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一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500元。
- 一次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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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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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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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 其他待遇 :
- 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这些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