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员工休病假超过医疗期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即使医疗期已满,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尚未结束,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可以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在医疗期内,员工享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权益。
如果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新调整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三期女员工在休病假时,应严格遵守医疗期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病假,应按照法律规定提前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