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素:
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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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要求
需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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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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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为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缴费基数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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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妇女需在从业期间或户籍所在地参保并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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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类型要求
仅限计划内生育(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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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要求
需在指定医疗机构(含产科、妇科)生产或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二、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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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以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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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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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7个月(含)以上: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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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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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7个月流产: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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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宫外孕: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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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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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增加0.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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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晚育:增加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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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三、申领流程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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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时间
需在生育或流产后的90天内向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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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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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材料: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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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失业妇女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开具的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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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发放
- 生育津贴与医疗保险待遇合并发放,申领后次月生效。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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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以职工参保当月的缴费基数为标准,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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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补贴的衔接 :已享受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
以上条件综合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确保申领流程的规范性与待遇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