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需要
办理监护人证明 通常不需要被监护人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办理监护人证明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子女信息材料的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可以根据具体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合法文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这种委托办理的方式也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障办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办理监护人证明一般不需要被监护人到场,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