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精神鉴定应当在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具体来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对于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因此,如果您需要进行精神鉴定,应当联系当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或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