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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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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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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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原则: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 领导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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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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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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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具体工作指导。
- 目标管理 :
- 责任书: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县人民政府与区、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 生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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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措施:科学合理、开放包容的人口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推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规模适度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升、人口结构持续优化,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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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市、区和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服务工作和与生育服务有关的人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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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体系: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促进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开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