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内蒙古医保统筹起付线为:首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600元,一级及以下300元;多次住院后依次降低20%,最低分别不低于700元、400元、200元。
自2025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有所区别,并且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在首次基础上逐步降低。这一政策旨在减轻患者负担的同时保障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一)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
- 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600元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二)多次住院起付线递减规则
- 第二次住院起付线较首次下降20%
-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480元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40元
- 第三次住院继续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 三级医疗机构:7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住院次数 | 三级医疗机构(元) | 二级医疗机构(元)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元) |
|---|---|---|---|
首次 | 1000 | 600 | 300 |
第二次 | 800 | 480 | 240 |
最低限值 | 700 | 400 | 200 |
(三)其他相关医保支付规定
-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可纳入医疗救助。
- 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
此次调整体现了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医保制度、提升群众就医保障水平的决心。通过细化起付线递减机制,既控制了医保基金支出风险,又兼顾了频繁住院患者的经济压力。配套的医疗救助政策也为困难群体提供了兜底保障,确保全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权益。